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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工作上的記錄,您看不懂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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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的小姐星期一接到國稅局的公文


在查96年度的營業稅調整表


因為不是我的客戶,所以我也不以為意


後來小姐說慘了,我在想什麼慘了呀


她的客戶是403用直接扣扺法申報營業稅


結果在年底調整時軟體去拉到比例扣抵法的計算


結果客戶在96年多繳了三十幾萬的營業稅


97年也多繳了三十二萬的營業稅


天呀~~光2個年度就溢繳了六十幾萬的營業稅


昨天去國稅局找稅務員說明


對方一直強調溢繳的稅是不能退只能做留抵


我也認為沒錯,因為加值型營業稅法上是這樣說的


要退溢付的營業稅只有零稅率退稅跟購買固定資產還有公司合併解散才能退


今早上班時小姐很高興的說她有解決的方式了


她拿了稅捐稽徵法給我看在第28條有寫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


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


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


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


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剎時間就覺得我好慚愧哦


才去年底背的要死要活的法條


我竟然沒想到有這一條


我也在想,怎麼稅務員自己不懂呢??


那是不是也有很多人因為自己不懂


還有稅務員的不懂


讓自己白白的繳了很多冤枉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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