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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股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之視同贈與行為,應核課贈與稅。




        

該局日前發現A君於96年間向B君購買未上市公司股權30萬股,總價款為600萬元,雖A君已提供買賣股權之付款資料,並說明價金600萬元係以現金分4次匯款給付。惟經該局調閱A君銀行帳戶存提資料,是日其帳戶並無任何相對應支付紀錄,嗣經進一步前往匯款銀行調閱該4次匯款交易資料,赫然發現A君所支付價金係由其母D君由該銀行另一帳戶提領現金支應,因事證明確,A君坦承確係由其母D君出資購買股權不諱,並補報繳贈與稅44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人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包括土地、房屋、股票、鑽錶等動產及不動產均屬之),時有所聞,惟以此種方式為兒女置產之行為,依法視同贈與,應申報贈與稅;又經查獲後,稽徵機關通知說明或補報時,若未回應相關事實,將被補稅及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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