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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股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之視同贈與行為,應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人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包括土地、房屋、股票、鑽錶等動產及不動產均屬之),時有所聞,惟以此種方式為兒女置產之行為,依法視同贈與,應申報贈與稅;又經查獲後,稽徵機關通知說明或補報時,若未回應相關事實,將被補稅及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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