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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00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9)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內容如下: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


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


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財政部說明,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


自1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本案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


申報統計資料推估,受益家庭戶數約33.9萬戶,


可減輕渠等育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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