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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繼母,申報遺產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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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老先生詢問,他的兒子不幸於年前過世,其繼母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父母特別扣除額111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陳老先生續絃所娶之妻,在民法上不認有母與子女之關係,即父續娶之妻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不適用父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扣除額,因此,僅陳老先生部分,得再加扣父母特別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1209
  彙總編號:98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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