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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 夫債妻不必還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




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1條。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未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換句話說,96年至今,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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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保帳戶 郵局金融卡也行





工商時報【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勞保面臨破產疑慮,讓廣大勞工都很關心,紛紛前往勞保局想查詢自己累積繳交金額,目前其實除有5家銀行都可接受辦理「勞動保障卡」,11月起郵局的金融卡也開放民眾申請,可直接利用ATM查詢資料,更加省時、方便。


 


過去「勞動保障卡」發行單位只有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申辦同時也可要求結合金融卡、信用卡等功能,但因為個人專戶資料的特殊性,要查詢退休金帳戶時,無法跨行使用,因此只能透過申辦銀行的ATM。


 


11月起,郵局也將提供勞保、勞退資料查詢的服務,等於一口氣將新增約3,000個據點,且已有郵局金融卡的民眾,不需另外辦卡,備妥資料申請後,就可直接多出這項功能。


 


中華郵政表示,主要是受限於個資法上路,所以必須先向櫃檯填寫申請單並簽署同意書,民眾記得攜帶存摺、印章、金融卡、身分證,不用支付任何費用。


 


據統計,郵局金融卡的發卡量已超過1,000萬張,是國內金融卡最大發卡機構,而且ATM遍布全國各鄉鎮,連高山偏遠地區都有,預估將多出近700萬人可因此受惠。


 


勞保局解釋,退休金帳戶的餘額有多少,民眾只能透過金融卡「看」,並無法提領,所以萬一不慎遺失,也不會有退休金帳戶被盜領的問題。


 


同時,除了能查詢自己退休金專戶中的金額,資料上還會顯示勞保最近日期的6筆異動紀錄,包括身分證字號、勞保加保退保、投保單位、異動日期、投保薪資等。


 


目前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發行的「勞動保障卡」,總計已逼近110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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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免稅年齡限制 明年放寬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免稅額的年齡限制,財政部預估41萬人受惠。


 這項修法,在明年5月申報今年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如果扶養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也得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


 但大法官在民國100年12月做成解釋,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20歲到60歲間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影響弱勢族群的生存權利,和憲法第7條公平原則牴觸,宣告違憲,相關法令今年12月30日自動失效。財政部、立法院因此進行修法,放寬違憲的相關規定。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的年齡限制,改為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都可提報減除免稅額。


 依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定義指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就是說,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不過,財政部也說明,所謂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其他親屬如因非自願性失業受扶養,並不在減免範圍之列。


 財長張盛和曾在立院表示,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修法通過後預估將有41萬人受益,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新台幣20億元。


 領銜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現在景氣不好,修法有助緩解弱勢家庭經濟重擔,明年申報所得稅即可適用。以適用12%稅率的家庭為例,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可減免稅捐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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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聽到幾個案件


使用發票的營業人有在奇摩拍賣跟露天拍賣的平台販售商品


現在國稅局有在盯這一塊了


如果用這些平台賣出商品的


發票一定要開給買家


要不然被發現有漏開事實


補本稅連帶罰款哦~~


使用收據的營業人如果買賣交易頻繁


每月金額有超過二十萬的


也會變成使用發票的店家


這時您就要來找我了~~~


 


不要問我國稅局怎麼查到的


他們連"摩鐵"都能查到逃漏稅


其它的也沒有什麼不可能了~~


與其擔心害怕不如去了解您的權利義務


繳該繳的稅不要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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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而,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民眾反映,今(100)年8月於團購網站購買溫泉券,惟發票卻遲於10月28日寄達,且已過開獎期限,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予以換開。該部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始可依該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
  財政部表示,已移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民眾所反映之團購網站進行瞭解及輔導。該部呼籲,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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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00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9)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內容如下: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


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


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財政部說明,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


自1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本案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


申報統計資料推估,受益家庭戶數約33.9萬戶,


可減輕渠等育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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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9 01:37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國稅局將於4月下旬將今年符合試算對象的納稅人,寄發綜所稅試算結果,稅官表示,納稅人一定要詳細看清試算內容再簽名,否則日後如果發現仍有短漏報的情事,雖然是國稅局幫忙試算,但責任歸屬仍在納稅人,日後追稅查獲同樣視為短漏報,仍要連補帶罰。



 國稅局強調,部分需要納稅人自己提報的資料,比如財產交易所得、或者其他所得比如租金等,這些資料本來就是應該由納稅人主動提供,如果納稅人過去沒有上述資料,但卻在國稅局幫忙試算年度出現特別狀況,比如生平首度賣屋等類似問題,或者第一年當房東,出現租金收入,這些都是國稅局無法掌握的試算資料,納稅人須自己主動申報,否則都會被視為逃漏稅。


 根據財政部規劃,首年度可以被服務試算對象,是過去採標準扣除模式申報綜所稅的納稅人,主要是今年度申報家戶成員,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且採標準扣除額,以及所得與利息都有扣繳與股利憑單,不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也不屬夫妻分居案件等,且沒有在今年發生死亡、離境、結婚或離婚等,就可享有此項便利服務。


 稅官強調,最近國稅局都在忙這些試算工作,預計4月中旬會陸續寄出總計至少200萬戶納稅人綜所稅試算表。


 有關試算結果,納稅人必須仔細詳讀,如果有疏漏的部分,或者資料未齊全的,包括去年有子女上大學,過去習慣採標準扣除計算繳稅的納稅人,今年必須以列舉扣除方式申報者,可以把試算表做為參考。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收到試算表內容之後,如果有所得疏漏之處,必須自行重新申報,不要抱著僥倖的心態故意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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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2.17 09:17 am


 


 


 


 


今(100)年報稅選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享更便捷查詢服務。財政部擴大扣除額查詢範圍達到七種,新增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與身心障礙扣除額;同戶可查詢的所得人收入範圍,也增納受扶養的20歲以上成年子女,與直系尊親屬。


財部指出,納稅人使用政府提供的所得與扣除額資料查詢功能後,將不必再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檢附所得及適用扣除額節稅的支出證明。不過,財政部強調,受限資料蒐集無法完備,納稅人如經由查詢系統未能查到的所得或支出資料,須自行補齊。


配合今年首度實施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稅額服務,財政部將提供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與所得資料查詢的期間,納稅人若不願意同戶申報者查調其所得,可申請分戶提供資料,申請期限提前自31開始,納稅人在315日前均可上網或赴稅捐機關申請。


財政部昨(16)日發布「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目前共有約91萬戶報稅使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節稅,1005月申報所得稅期間,新增可查詢的扣除額範圍包括:


一、捐贈:但只限去(99)年五都市長以及市議員選舉的擬參選人捐款,不包括對政黨捐贈;以及紅十字會、慈濟、家扶中心及世界展望會等22個公益團體。


二、醫藥及生育費:台大、榮總等73家公立醫院,以及新光、亞東、馬偕等六家私人醫院,但不包括私人診所、療養院等醫療機構。


三、災害損失:納稅人向稅捐機關報備天災的損失金額。


四、身心障礙扣除額:前一年度已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者,以及領有身障手冊者,但不包括已有身障手冊但從未申報身障扣除額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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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新聞稿


 


新聞標題:今年起綜合所得稅申報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為便利及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國稅局將從今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提供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凡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類別單純(例如薪資所得者),且99年度依照規定應該辦理申報的納稅人,國稅局將


100425日前,依據98年度申報書填載的居所地址,主動掛號郵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通知書,連同繳稅案件的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或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的確認申報書給納稅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不想接受這項稅額試算服務,或者需要變更郵寄地址,可以下列2種方式提出申請:


 


       1.      臨櫃(書面)申請:即日起至100315日止,填妥「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暨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書」(可至http://www.ntas.gov.tw下載)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2.      線上申請:自10031日起至315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


 


臺南分局進一步說明;一旦申請不適用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就不得撤銷,國稅局將不會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納稅人必須自行於1005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人對於這項稅務試算服務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設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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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稅額、扣除額雙雙調高 (紅色字體為今年變動的部分)

































































所得年度



98年度



報稅時間



995



免稅額



未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



82,000/



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



123,0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標準扣除額



76,000/



夫妻標準扣除額



152,000/



列舉扣除額



捐贈



依捐贈對象不同而有不同規定



人身保險費



24,000/



全民健保費



核實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



核實扣除



災害損失



核實扣除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此兩者僅能擇一申報



300,000/



房屋租金支出



120,000/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核實扣除,但不可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04,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



二、退職所得定額免稅提高





















領取方式



金額



一次領取



完全免稅



退職所得≦169,000 × 退職服務年資



半數為所得額



339,000169,000元)×退職服務年資



全數為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稅率課稅級距維持不變





























98年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410,000



6



0



410,001~1,090,000



13



28,700



1,090,0012,180,000



21



115,900



2,180,0014,090,000



30



312,100



4,090,001以上



40



721,100



四、三項扣除額開放網路查調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可利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使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做為報稅參考


由於今年首度試辦,列舉扣除額單據受限於資料不足,部分保險費不在今年提供查調之列,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仍要自行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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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買有投資型保單嗎?最快從明年要開始課稅了!財政部不顧學者和行政院的反對做出決議,投資型保單的收益要課徵所得稅,讓民眾都很反彈。


 


 


全台有投資型保單的民眾高達496萬人,平均每兩張保單就有一張是投資型,影響非常大。經濟不景氣,物價飆漲,要怎麼顧荷包?民眾可是絞盡腦汁,對於許多年輕的單身女性而言,投資型保單兼顧理財功能,近幾年特別受到歡迎,因為還可以節稅。


 


 


所謂的投資型保單就是一張兼顧保險和投資功能的保險單,其中保險比率政府規定要大於投資的百分之30,目前財政部規劃採分離課稅,也就是說投資型保單,保險部分維持免稅,不過投資的部分將要課稅,消息傳出業者很反彈!


 


 


除了業者憂心,六大工商團體和金管會立場通通和財政部相反,堅持反對課稅,財政部以部份投資型保單,是假保險之名行逃漏稅之實,違反租稅公平堅持課稅,財政部態度強硬,對於已經購買得496萬戶保戶將不朔及既往,只是官方和民間意見差很大,要如期在民國99年實施課稅恐怕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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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股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之視同贈與行為,應核課贈與稅。




        

該局日前發現A君於96年間向B君購買未上市公司股權30萬股,總價款為600萬元,雖A君已提供買賣股權之付款資料,並說明價金600萬元係以現金分4次匯款給付。惟經該局調閱A君銀行帳戶存提資料,是日其帳戶並無任何相對應支付紀錄,嗣經進一步前往匯款銀行調閱該4次匯款交易資料,赫然發現A君所支付價金係由其母D君由該銀行另一帳戶提領現金支應,因事證明確,A君坦承確係由其母D君出資購買股權不諱,並補報繳贈與稅44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人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包括土地、房屋、股票、鑽錶等動產及不動產均屬之),時有所聞,惟以此種方式為兒女置產之行為,依法視同贈與,應申報贈與稅;又經查獲後,稽徵機關通知說明或補報時,若未回應相關事實,將被補稅及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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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陳長文的房子,被台北市稅捐處「課錯」房屋稅!原本稅捐處只願意退還五年的差額,但陳長文主張應該全數退還十五年。財政部提案修法,不受五年的限制,舊案只要能舉証,同樣可以退還。不過,能否溯及既往,行政院和司法院目前還有意見。(張雅惠報導)


 


  陳長文從七十五年開始就住在台北市富錦街,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應該是百分之一點二,但是,台北市稅捐處從八十一年開始,誤以為陳長文的住處開了眼鏡行,於是改用百分之三的營業用房屋稅,一錯就是十五年。稅捐處原本只願意退還九十一到九十五年,這五年的差額,不過,陳長文提起訴願,主張八十一到九十年這十年的十六萬多元也要退還,案件正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財政部指出,這類案件最常發生在土地面積丈量錯誤,或者類別掛錯。財政部的立場是,完全取消五年差額的限制,七月已經提案修改「稅捐稽征法」,同時還要從寬處理,舊案只要能舉証是政府的錯,都可以退還所有的差額加利息。不過,行政院和司法院怕溯及既往,有些甚至已經是判例了,再適用新法,會引發法律的不安定性,還要進一步協商。


 


資料來源:http://financenews.sina.com/bcc/000-000-107-104/403/2008-09-10/0457344363.shtml


 


早上事務所的小姐在講我才知道


 


原來稅捐稽徵法28條會修法是這樣來的


 


哎~~小老百姓如果遇到同樣一件事


 


大概只能自認倒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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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工作上的記錄,您看不懂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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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的小姐星期一接到國稅局的公文


在查96年度的營業稅調整表


因為不是我的客戶,所以我也不以為意


後來小姐說慘了,我在想什麼慘了呀


她的客戶是403用直接扣扺法申報營業稅


結果在年底調整時軟體去拉到比例扣抵法的計算


結果客戶在96年多繳了三十幾萬的營業稅


97年也多繳了三十二萬的營業稅


天呀~~光2個年度就溢繳了六十幾萬的營業稅


昨天去國稅局找稅務員說明


對方一直強調溢繳的稅是不能退只能做留抵


我也認為沒錯,因為加值型營業稅法上是這樣說的


要退溢付的營業稅只有零稅率退稅跟購買固定資產還有公司合併解散才能退


今早上班時小姐很高興的說她有解決的方式了


她拿了稅捐稽徵法給我看在第28條有寫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


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


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


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


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剎時間就覺得我好慚愧哦


才去年底背的要死要活的法條


我竟然沒想到有這一條


我也在想,怎麼稅務員自己不懂呢??


那是不是也有很多人因為自己不懂


還有稅務員的不懂


讓自己白白的繳了很多冤枉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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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服務科



稅目別



綜合所得稅



主題



申報扶養20歲以上仍在學之其他親屬不得列報免稅額



發布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補稅案件,其繳納期限將於今(98)年220日截止,國稅局特別提醒接獲補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務須於期限內趕快繳納,以免受罰。
  此次大批開徵案件中,有部分申報案件雖没有短漏報所得,但因列報受扶養的其他親屬不符規定,經剔除免稅額後致被補稅。其中以受扶養之其他親屬已年滿20歲而仍在校就學之案件最多。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扶養年滿20歲以上仍在校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扶養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則只限於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而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由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故被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若已滿20歲,雖仍在學,還是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今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扶養其他親屬的特別規定,以免遭受補稅之苦。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07
  彙總編號:98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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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法務二科



稅目別



綜合所得稅



主題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所稅申報



發布內容



  陳先生詢問,其去年年底於大賣場購物,取得之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銀行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仟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所以陳先生之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科長
  聯絡電話:06-2221045
  彙總編號:9802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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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二科



稅目別



遺產稅



主題



被繼承人遺有繼母,申報遺產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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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老先生詢問,他的兒子不幸於年前過世,其繼母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父母特別扣除額111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陳老先生續絃所娶之妻,在民法上不認有母與子女之關係,即父續娶之妻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不適用父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扣除額,因此,僅陳老先生部分,得再加扣父母特別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1209
  彙總編號:98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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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惟不影響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之權益


《賦稅》2009/2/20


  財政部表示,96711日公布修正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鑑於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考試院爰聲請釋憲。


 


司法院今日(98220)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自98220日起將不得再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指出,上開司法院解釋公布後,原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其權益不受影響,該部將儘速就後續細節研擬因應措施,俟確定後立即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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