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完年就畫好了


拖到現在才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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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簡單的平塗暈染


裏頭要下的功夫可多了


葉子與花朵層層堆疊


真不好畫...


尤其是........要畫四面........







側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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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部玲子的水果


很愛這位老師的作品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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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騰粉久的布作品


磨人........


常不小心就把布弄髒


畫的小心翼翼還是弄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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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車工具袋.....
在縫的時侯成衣的老師問我
幹嘛把布剪成一小塊在縫起來啊
我說這就是拼布的樂趣嘛........





 




風車工具袋的內袋
超大容量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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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小衣


是鑰匙的家


 





鑰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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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的蝴蝶桌終於載來囉


跟A咖好友討論之後


一改再改


終於做好囉~~


我很善變的


昨天講好的樣式


今天一早起來說要改就改


還好沒造成人家的困擾




桌子一側展開 有抽屜要放顏料






桌子另一側展開 三層活動層板


 



 


收起來的感覺



 


 



 


桌面放一半燙墊一半切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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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宮格的應用篇


我畫的是一組杯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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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我真的很不喜歡這個作品



因為我喜歡明亮跟開心的作品


但是畫完它後也喜歡它了


老師說每個人畫的都會像主人哦


啊它有像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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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很久的六角紙型


這次老師有教到了


這種作法是英式六角型拼接


先用紙型把布片縫好


一小片一小片包好布後再每片的拼縫


這個袋子是用在側邊


總共接了一百多片


 





 


構想是一接成一朵一朵的花








把全部的小花接成所需的尺寸



今天把它完成了


老師的樣本是肩背包


我不喜歡肩背款的就把它改成斜背包了


不知道是不是先入為主的想法


總覺得老師原本的款式比較好看


但我還是以需求為主啦


要不然做好不想背那不如就不要做了


 


 



 


 



 


 


 


 



 


中間的蘇姑娘花跟葉子老師是用緞帶下去縫的


但是我沒有買材料包,就拿我之前做髮飾的緞帶去縫


全都縫不起來


因為拼布專用的緞帶在縫很好縫


做髮飾的緞帶比較硬很難縫


只好再找其它素材來把它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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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發現這個包有上傳到FB但是沒放在部落格


 



 


這個包我有放大


可是我還是覺得老師做的原版比較好看


但是要送的人比較"粗勇"


太小的包實在不適合


所以還是做了這卡放大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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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聽到幾個案件


使用發票的營業人有在奇摩拍賣跟露天拍賣的平台販售商品


現在國稅局有在盯這一塊了


如果用這些平台賣出商品的


發票一定要開給買家


要不然被發現有漏開事實


補本稅連帶罰款哦~~


使用收據的營業人如果買賣交易頻繁


每月金額有超過二十萬的


也會變成使用發票的店家


這時您就要來找我了~~~


 


不要問我國稅局怎麼查到的


他們連"摩鐵"都能查到逃漏稅


其它的也沒有什麼不可能了~~


與其擔心害怕不如去了解您的權利義務


繳該繳的稅不要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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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而,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民眾反映,今(100)年8月於團購網站購買溫泉券,惟發票卻遲於10月28日寄達,且已過開獎期限,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予以換開。該部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始可依該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
  財政部表示,已移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民眾所反映之團購網站進行瞭解及輔導。該部呼籲,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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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00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9)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內容如下: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


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


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財政部說明,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


自1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本案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


申報統計資料推估,受益家庭戶數約33.9萬戶,


可減輕渠等育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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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半年終於把第一單元的九宮格畫完了~~


看似簡單平塗暈染就把我折騰一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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